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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金山、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山,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山,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高祝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山与被执行人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金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