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清亮、刘国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亮,刘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亮,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刘国立,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国立尚欠421078.5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清亮向唐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国立仍未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国立之妻王秀英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