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都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51号原告:都某。被告:李某。原告都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