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汉族,徐州市某中学教师,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李某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某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娈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