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虎与刘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邦勇与被告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补正为“(2017)鄂1024民初56号”。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王业才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