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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虎与刘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邦勇与被告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补正为“(2017)鄂1024民初56号”。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王业才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