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邓守功与顾旭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守功,顾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65号申请人:邓守功,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顾旭泽,男,住开原市。申请人邓守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Axx**号车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万元。担保人邓正艳用其所有的坐落于新城街农民新村x幢兴工路xxx丙5-7-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旭泽所驾驶的辽MAYx**号车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顾旭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