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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张月霞与孙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霞,孙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129号申请人:张月霞,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被申请人:孙永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张月霞与孙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张月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月霞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月霞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书记员 王燕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