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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益民、杨树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益民,杨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闫益民,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杨树合,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闫益民申请杨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益民于2017-3-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1.31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7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