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舒翠英与杨志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47号舒翠英、杨志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翠英与被执行人杨志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杨志庆应于2016年2月26日前赔偿舒翠英损失2993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76元,合计30114元。被执行人杨志庆已履行5000元,剩余25114元未履行。舒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志庆履行剩余的赔偿款25114元,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中,本院向杨志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舒翠英与杨志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志庆于2017年3月27日前一次性履行20000元,舒翠英自愿放弃5114元,执行费350元由杨志庆负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杨志庆于2017年3月24日履行了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350元。舒翠英已领取执行款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恢47号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