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叶小翠、梁永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叶小翠,梁永宁,何杏喜,岳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528号之一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奕豪园A17、A18、A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86304A。主要负责人:麦永锋,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杏,员工。被告:叶小翠,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梁永宁,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何杏喜,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岳子强,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被告叶小翠、梁永宁、何杏喜、岳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7元,诉讼保全费2158元,合计5265元,由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