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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金牛区雅源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金牛区雅源日化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0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雅源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盛世荷花196号1楼121号。经营者:廖运林。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雅源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