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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芮与被告姚子岗、倪井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芮,姚子岗,倪井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53号原告:赵芮,女。被告:姚子岗,男。被告:倪井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芮与被告姚子岗、倪井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