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芮与被告姚子岗、倪井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芮,姚子岗,倪井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53号原告:赵芮,女。被告:姚子岗,男。被告:倪井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芮与被告姚子岗、倪井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