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苗玉友、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友,孙文,贾鸾,孙宾,孙昌利,孙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苗玉友,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贾鸾,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宾,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昌利,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德君,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执行的苗玉友申请执行孙文、贾鸾、孙宾、孙昌利、孙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