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多忠华诉顿珠次仁、扎西措重婚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多忠华,顿珠次仁,扎西措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刑再1号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多忠华,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审被告人顿珠次仁,男,藏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经商,西藏那曲县人。原审被告人扎西措,女,藏族,1975年6月2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原审上诉人多忠华指控原审被告人顿珠次仁、扎西措犯重婚罪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藏2421刑初24号刑事裁定,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藏24刑终10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藏24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多忠华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自诉人多忠华的控诉并无不妥。但一审裁定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错误,应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现予纠正。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裁判结果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24刑终10号刑事裁定;二、维持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1刑初24号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松 亚审判员 丁 春 丽审判员 李 耀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拉巴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