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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晨与年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年君,杨丽,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15号原告:张晨,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年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丽,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458445。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经理。被告: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5945412。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经理。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晨诉被告年君、杨丽、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晨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