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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侯燕与梁朝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燕,梁朝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侯燕,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梁朝冲,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燕与被执行人梁朝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发出执行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我院审查准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6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