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侯燕与梁朝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燕,梁朝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侯燕,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梁朝冲,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燕与被执行人梁朝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发出执行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我院审查准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6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