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沙湾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沙湾路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669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滕建国。被告: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沙湾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滕建国。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沙湾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唐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凌燕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兴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