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卫林与胡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林,胡建平,中交一公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68号原告:王卫林,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胡建平,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682740X6。法定代表人:张岳峰。原告王卫林诉被告胡建平、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卫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