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有限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德良,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有限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高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巨强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湘高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