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石XX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石XX,男,19XX年X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石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石XX名下住房公积金1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