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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海旺、尹建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旺,尹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孟海旺,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尹建新,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孟海旺与尹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建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