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303号原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鑫源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75331C。法定代表人:仲崇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忠维,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文,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杨红梅,女,白族,1971年12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荣,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2201610815687。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庭胜,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10110204。原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少文、仲忠维,被告杨红梅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瑞荣、封庭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3元,由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