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石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石妹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洪石妹公民身份号码:×××41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4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石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洪石妹名下有房产(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6号106室(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15号109,110室(淳房权千岛湖镇字第××号号))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6号106室(淳房权千岛湖镇字第××号号)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15号109,110室(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少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余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