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与朱春福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朱春福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239号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国,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哲,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朱春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德发村德发屯。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与被告朱春福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春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朱春福履行供水合同,给付拖欠的农业供水费578元(39.45标准亩×1年×40元/亩),已付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春福承担。事实和理由:朱春福系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所辖灌溉区的水田经营户,水田面积为26.3亩(合39.45标准亩,其中含张志14亩)。朱春福在2016年发生供水费用1,578元。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多次催收,朱春福拒不交纳。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认为,已经与朱春福形成了供水合同关系,朱春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当年的供水费用。朱春福的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朱春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朱春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人民币5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春福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