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佳芳与刘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芳,刘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747号原告:李佳芳,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德中,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芳与被告刘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芳负担。审判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喻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