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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佳芳与刘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芳,刘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747号原告:李佳芳,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德中,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芳与被告刘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芳负担。审判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喻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