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石祝达与马洪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祝达,马洪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8号原告:石祝达,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伟,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岳守云(被告妻子),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原告石祝达与被告马洪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石祝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祝达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计137.00元,由原告石祝达负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