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494号原告钟某某、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头道镇某某村*组。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辽宁省昌图县文化大街**号。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某某村**组。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钟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钟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张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明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