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军田诉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田,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593号原告:武军田,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长途客运总站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石家庄市桥西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19层。法定代表人:杨建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山,男,该公司外联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珂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军田与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房产开发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军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任林娟(只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山、潘珂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军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贬值、照明费、取暖费、经济补偿(阳光权价值)共计2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原告购买了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XXXXX室房产,建筑面积为56.28平方米。原告购房时,前方空旷,采光充足。2010年9月,被告在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西、东风路北施工建造石家庄金正君庭住宅楼,其中X号楼规划设计为9层,被告施工时违背规划设计规定,擅自加高住宅楼层数,将X号楼加高到16层。原告的住宅居北,被告建造的X号住宅楼居南,由于金正君庭X号楼与原告所在小区X号楼(X号楼与X号楼为一整栋楼的两部分)间距过小,致使原告住宅日照时间已不能达到法定标准,已经并将长久对原告及家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原告及家人取暖、照明能耗,同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原告住宅本身的使用价值和销售价格。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辩称,被告开发的金正君庭项目X号楼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层高为16层,所以X号楼为合法建筑。被告开发的X号楼对原告所在的楼房部分住户造成了采光权影响,被告针对这些住户都进行了赔偿,所以规划部门才给被告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所有房产不在采光权受侵犯的范围内,所以被告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XXXXX室房屋,所有人为原告武军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西、东风路北的金正君庭住宅小区项目,为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于2010年9月受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委托出具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中项目名称为金河缔景,现该项目名称为金正君庭)。该分析报告对金正君庭项目规划对周边建筑物的日照采光影响进行了分析计算,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XXXX号楼现状住宅建筑局部区域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减少,原告所有的XXXX室房屋不在技术报告所计算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XXXX号楼有效日照时间2小时以下的范围内。2011年3月16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建字第建管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金正君庭项目X号住宅楼的高度为九层29.5米。2013年5月,原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桥东分局对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因X号住宅楼加层建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5月16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建字第建管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X号住宅楼的高度为16层50米。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一,被告建造的X号住宅楼是否系非法违建建筑。虽然被告在建造该住宅楼过程中,因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加盖楼层的行为被原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桥东分局作出过处罚,但被告通过与周边相邻建筑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补办取得了X号住宅楼增加至16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告建造的X号住宅楼不能认定为非法违建建筑。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二,被告建造的X号住宅楼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原告所有住宅的采光和日照。关于相关标准,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适用的范围为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而原告所有的住宅为一般城市住宅,应当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石家庄市地区属于建筑气候规划划分的寒冷地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在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应少于2小时。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作出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被告建造的X号住宅楼对原告所有住宅所在的建筑部分区域造成的采光影响超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但原告所有的XXXX室住宅所受影响不超过上述标准。原告主张,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系被告金正房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对有关的建筑规划设计进行测量,是行政机关正常履行的职责,作出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的程序合法,原告也不能证实该技术报告书存在结论错误,故对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所有住宅所在建筑虽然受被告建造X号住宅楼的影响,减少了采光和日照时间,但原告所有的XXXX室房屋所受影响并不超过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超过原告对相邻建筑物应容忍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军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武军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解嘉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