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春建与林建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建光,王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建光,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建,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成、吴美群,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林建光因与被申请人王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建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陆海滨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