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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春建与林建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建光,王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建光,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建,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成、吴美群,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林建光因与被申请人王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建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陆海滨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