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与阳朔东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阳朔东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96号原告: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万寿巷2号12栋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21348738。法定代表人:王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勋礼,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朔东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东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589835448L。法定代表人:罗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朔东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侯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素素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