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富军与周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军,周庆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392号原告:刘富军,男,汉族,1988年3月3日生,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南阳阳市卧龙区。被告:周庆红,淼护士养生坊店主,住址:山东省聊城市汶上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军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富军负担。审判员 牛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婉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