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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与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负责人:郑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工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与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盐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曾于200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5年5月1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与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一直未履行,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丰市支行的申请,本院2016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丰市区人民南路48号“银都大酒店”房产及租金后,案外人盐城市大丰区供销合作总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目前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盐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