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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张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1号。负责人徐渠,行长。被执行人:张长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