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不定时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广弘商场施工工地宿舍区饭堂门口的空地,以摇骰子赌“鱼虾蟹”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赌。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吕某某和彭某某,现场查获赌具一批、赌资人民币991元、对讲机1台、控制器1个。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麻检公诉量建[2017]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自行设定赌博规则与方式,针对不特定对象,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不定时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广弘商场施工工地宿舍区饭堂门口的空地开设赌场,以摇骰子赌“鱼虾蟹”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吕某某和彭某某,并缴获了赌具一批、赌资人民币991元、对讲机1台、控制器1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及各证人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说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案情)说明,湛麻公(治)行罚决字[2016]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彭某某、证人陈某1、赌资的辨认材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吕某某、赌资的辨认材料,证人伍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邹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赌资的辨认材料,证人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91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9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对讲机、控制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