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克忠与李见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忠,李见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579号原告:付克忠,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李见永,男,汉族,约40岁,住延津县。原告付克忠与被告李见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付克忠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克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