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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367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文龙,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良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