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367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文龙,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良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