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英与上海越汇金属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上海越汇金属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622号原告:陆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越汇金属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春明。原告陆英与被告上海越汇金属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行调解并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陆英在诉前调解期间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英撤诉。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