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照建与被告陶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照建,陶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86号原告:高照建,男,生于1985年2月9日,汉族。被告:陶园,男,生于1982年11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照建与被告陶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照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照建撤回对被告陶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高照建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若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