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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执51号龚进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施玉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进忠,施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51号申请执行人龚进忠,男,1980年10月1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施玉和,男,1978年12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龚进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施玉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施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龚进忠工资5万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施玉和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施玉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龚进忠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玉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施玉和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施玉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龚进忠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30执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