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英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11号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建工街南山嘉苑。法定代理人:吴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艳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英贤,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天信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