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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坤与谭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坤,谭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谭坤,男,生于1996年7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华(系原告谭坤母亲),生于1974年8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莉军,男,生于1993年6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人在外地无法联系,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的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0执14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