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付超礼申请执行董会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礼,董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付超礼,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申请执行人董会军,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若羌县。付超礼诉董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培苗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超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