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付超礼申请执行董会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礼,董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付超礼,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申请执行人董会军,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若羌县。付超礼诉董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培苗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超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