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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韩燕与滁州市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滁州市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80号原告:韩燕,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市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东侧(十三里店商厦)。法定代表人:黄宇光,系公司经理。被告: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736568-2。法定代表人:陈树昌,系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燕与被告被告滁州市金座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十三里店居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韩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燕负担。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丽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