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浩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浩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65号原告上海宝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小莉。委托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杰,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袁刚,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谢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佳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