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寿安;赵进平;赵学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1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寿安与被执行人赵进平、赵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进平、赵城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寿安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进平、赵城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桂0109执11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进平银行存款88527元至法院账户。执行到位的执行款88527元,扣除案件执���费1208元,将余款873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寿安;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桂0109执11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寿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0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