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李荣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李荣付,田会霞,党荣营,李荣青,黄国涛,田华娟,吴会君,田金玉,王庆磊,刘爱霞,王秀红,孙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杜思刚,行长。被执行人:李荣付,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田会霞,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李荣付之妻。被执行人:党荣营,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荣青,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黄国涛,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田华娟,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黄国涛之妻。被执行人:吴会君,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田金玉,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吴会君之夫。被执行人:王庆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爱霞,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王庆磊之妻。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继昌,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清河西路,系被执行人王秀红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荣付、田会霞、党荣营、李荣青、黄国涛、田华娟、吴会君、田金玉、王庆磊、刘爱霞、王秀红、孙继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荣付、田会霞、党荣营、李荣青、黄国涛、田华娟、吴会君、田金玉、王庆磊、刘爱霞、王秀红、孙继昌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