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海军、白雪丽、白世平、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海军,白雪丽,白世平,刘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乔海军,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白雪丽,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白世平,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宏伟,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海军、白雪丽、白世平、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乔海军、白雪丽、白世平、刘宏伟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