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德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李德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96号原告: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工业园区二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49658608(1-1)。法定代表人:吴昭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德班,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李德班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该邮件被退回,快递退回批条注明“迁移新址不明”,故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仍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南市汉悦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