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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唐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唐木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民秀,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立赣,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系原告职员。被告唐木法,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唐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唐木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彭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家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