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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民催4号申请人: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673082。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帆,系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00100041/30215891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月6日,申请人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正邦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7683.2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良友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